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于今天正式施行。《解释》对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近年来,网络犯罪呈上升趋势,各种传统犯罪日益向互联网迁移,网络犯罪呈高发多发态势,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就没有经济社会稳定运行,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也难以得到保障。” 依法严惩网络犯罪,切实维护网络安全,对于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严惩网络犯罪,维护正常网络秩序,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是,定罪量刑标准较为原则,一些法律适用问题在实践中存在认识分歧,继续司法解释予以细化明确。
此次两高出台《解释》,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刑事司法职能,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加大对涉民生犯罪惩治力度的一项重要举措。
《解释》的公布施行,将有力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依法严厉惩治、有效防范网络犯罪。比如,根据《解释》,泄露用户通信内容500条以上可入罪;实施相关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构成犯罪;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属犯罪。鉴于网络犯罪相当程度存在再犯现象,不少罪犯“重操旧业”的现实情况,《解释》还专门规定对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罪犯可以依法宣告职业禁止和禁止令,即“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宣告禁止令。”这对犯罪分子将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
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严惩网络犯罪,维护网络安全,事关亿万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此次两高出台《解释》,必将为严惩网络犯罪、维护正常网络秩序,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提供更为有力的法治保障,必将促进亿万人民在共享互联网发展成果上有更多的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