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早高峰时段,四川省遂宁市消防人员驾车通过当地一处隧道去救火时,所有私家车司机听到警笛后,纷纷向行车道两侧挪车,腾出了可供一辆车通行的空间,让消防车优先通过。消防员拍下视频传上网后,被网友称为“教科书式让道消防车”。(7月24日《北京青年报》)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这是广大驾驶员的法定义务,也并不难做到,但在现实中,熟视无睹、拒不让道的情况屡见不鲜,像这样数百辆车集体让道尤为难能可贵。“教科书式让道”应该成为常态,关键是要唤醒公众心中的责任意识。
社会心理学认为,人们普遍具有“从众心理”,容易受到外界人群行为的影响,而在自己的知觉、判断、认识上表现出符合于公众舆论或多数人的行为方式。在遂宁这起事件中,许多车主都是从后视镜看到后面的车纷纷往两边靠拢,贴近隧道墙壁,于是自己也跟着将车子往边上靠,给消防车让路。相关视频被传到网上后,相信许多网友在感动之余,也会在心里有所触动,在遇到类似场景时同样主动让行。有关部门应该加强宣传和引导,从正面运用“从众心理”,发挥榜样的示范带动效应,让“教科书式让道”成为更多人的行为准则和行动自觉。
同时,加大执法力度,让“不让道即受罚”成为铁律。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如果因没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而造成后果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处以罚款并记3分的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也规定,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只有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提高不让行的违法成本,才能倒逼广大驾驶员对于特种车的优先通行权产生敬畏。在这方面,消防车、救护车也应配备视频记录仪,提供给警方调查取证。
此外,改革执法方式,少让驾驶员“自证清白”。我们经常看到这样的场景,一些车主任凭后面的消防车、救护车警笛大作,就是不敢闯红灯、压实线来让行。按照规定,给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让行而出现的交通违法行为可以免于处罚,但需要当事人在接到罚单后,向交警部门提出复议,由警方在调查核实后撤销处罚。一些司机担心复议太麻烦,又害怕万一不能撤销处罚,索性“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老老实实地等红灯。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自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之日起的十日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违法行为的证据。”对于因给消防车、救护车让道而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交警部门完全可以在审核时予以过滤,免开罚单。与其事后复议纠错,不如事先主动避错,只有停车让行成为一件简单的事情,不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教科书式让道”才会蔚然成风。